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14號
SLDV,96,法,14,200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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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該財團 法人經報奉陽明山管理局於50年7 月10日以政民字第15161 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0年7 月20日核准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1 冊、第69頁第000143號)。 因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58屆第4 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 96年4 月12日北市民三字第09630319200 號函備查在案,而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捐助暨 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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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