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台北縣中和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