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被 告 丁○○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4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