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86號
SLDV,95,重訴,186,200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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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被   告 丁○○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4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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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