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恩寶德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陳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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