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5年度,35號
SLDV,95,破,35,200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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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已無法清償 債務,為恐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 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云云。二、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而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 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同理若 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總額尚不足清償破產程 序之費用,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之時,依前開條文 規定之意旨,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亦應依同法第63條 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公司目 前僅餘現金新台幣(以下同)80萬元,且別無其他財產資料 ,而依其債權人清冊可知,聲請人公司所欠債務共達475 萬 元,且經本院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表示,該公 司尚有稅款負債高達13,138,712元,其中稅款負債應優先受 償。故破產財團縱勉可構成,然其破產財團財產僅80萬元, 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恐已不足,更遑論清償破產債權,則若宣 告破產,亦將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能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 務而終止破產程序,核無必依破產程序分配之必要性及實益 ,故參酌前開條文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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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