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26號
SLDV,95,智,26,2007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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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6號
原   告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Microsoft Corp.)
            052
法定代理人 甲○○○○○○○
            052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被   告 忠誠科技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巷7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4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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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