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6號
原 告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Microsoft Corp.)
052
法定代理人 甲○○○○○○○
052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被 告 忠誠科技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巷7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4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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