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56號
SLDV,94,訴,756,20070430,7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被   告 甲○○
            樓80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