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4年度,40號
SLDV,94,簡上,40,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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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3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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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