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3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