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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