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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