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5年度,3號
SLDV,85,重訴,3,2007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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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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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