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464號
SLDM,96,聲,464,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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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226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及「超級大舞臺小瑪莉變異體」各壹臺(各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速偵字第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及「超級大舞臺小瑪 莉變異體」各1 台(各含IC板1 片)、賭資新臺幣(以下 同)700 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 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認定:被告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竟自民國95年2 月14日某時起,在臺北縣汐止市○ ○街708 之3 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舒亮汽車美容」洗車場 內,設置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及「小瑪莉」各1 臺, 連續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迨至同年月17日16時30分許, 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動賭博機具2 臺及機具內之 賭資700 元,並經聲請人以被告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2條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規定,以95年度速偵字第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並有緩起訴處分書 1 份附卷可憑。而查扣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 1 台及「超級大舞臺小瑪莉變異體」1 台(各含IC板1 片 ),衡情為被告所有,供前述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賭資 700 元,應屬被告所有因前述犯罪所得之物。依照前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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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