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80號
TCDV,106,司促,19180,201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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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偉豪蔡素綿李承遠李坤清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李坤清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債務人李承遠是否於繼承所得遺產範
   圍內負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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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