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35號
TCDV,106,司促,19135,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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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5號
債 權 人 孫煜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立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孫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請提出債權人為孫維唯一繼承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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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