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30號
TCDV,106,司促,19130,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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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
債 權 人 饒芷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宇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究為「106年7月1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㈡請確認聲請狀債務人黃宇謙之「法定代理人鍾貝宜」之記
   載是否有誤載?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陳報完整離婚協議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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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