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
債 權 人 饒芷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宇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究為「106年7月1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㈡請確認聲請狀債務人黃宇謙之「法定代理人鍾貝宜」之記
載是否有誤載?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陳報完整離婚協議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