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6年度,214號
KLDV,96,基簡,214,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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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被告經本院以96 年度基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犯業務侵占確 定,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法所得未清償。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相關卷宗,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 實。
四、原告勝訴之實體法上依據
兩造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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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