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7號
KLDV,95,訴,87,2007042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反訴被告即原告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法 定 代 理 人 蕭丁訓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清源律師
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加上反
訴聲明第二項反訴原告即被告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刊登道歉啟事
,其為請求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叁仟元(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共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反訴原告即被告
已繳納之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1/1頁


參考資料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