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99號
TCDV,106,司促,18999,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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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債 權 人 陳秋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川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川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陳順發是否有誤?(與所附證物
   發票人不符)。
  ㈢提出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退票理由單,請查
   報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如借貸、貨
   款,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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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