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債 權 人 陳秋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川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川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陳順發是否有誤?(與所附證物
發票人不符)。
㈢提出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退票理由單,請查
報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如借貸、貨
款,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