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福祿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福祿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卓 春 慧
法 官 盧 鳳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