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16號
TCDV,106,司促,18916,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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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况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況彥於民國103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1月28日起至
  民國110年0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6.95%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
  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
  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
  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9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1148元整,及自民
  國105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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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