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13號
TCDV,106,司促,18913,201707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家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215元整,及自民國095年
    0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家強於民國9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
    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215元整,及自
    民國0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
    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帳務明細影本一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份,
  現金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