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09號
TCDV,106,司促,18909,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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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生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生有於民國094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
   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7629元整,及自民國095年
   08月25日起至民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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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