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沈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恆吉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399,001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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