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79號
TCDV,106,司促,18879,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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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9號
債 權 人 陳秋燕即永全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贏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289,36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因聲請狀所附
   證物合計216,990元,且估價單車主非全部為翔贏通運有
   限公司,另有翔和穎、尚禾、翔宥、和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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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