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9號
債 權 人 陳秋燕即永全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贏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289,36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因聲請狀所附
證物合計216,990元,且估價單車主非全部為翔贏通運有
限公司,另有翔和穎、尚禾、翔宥、和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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