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
否有誤?
㈡提出支票號:FY1896279及FY1896286 二張清晰且完整之影
本? 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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