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76號
TCDV,106,司促,18876,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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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
   否有誤?
  ㈡提出支票號:FY1896279及FY1896286 二張清晰且完整之影
   本? 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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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順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