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71號
TCDV,106,司促,18871,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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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
債 權 人 張德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盧美秀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盧秀美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王慶國盧美秀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票號IB1417323之支票是否對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
   璃有限公司請求?(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本件王慶國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為背書人,非發票人,債權人付款提
   示已逾發票後七日內付款提示,對發票人以外前手即王慶
   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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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