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
債 權 人 張德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盧美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盧秀美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王慶國、盧美秀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票號IB1417323之支票是否對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
璃有限公司請求?(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本件王慶國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為背書人,非發票人,債權人付款提
示已逾發票後七日內付款提示,對發票人以外前手即王慶
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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