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㈢請補繳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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