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債 權 人 張德炎
債 務 人 王慶國
債 務 人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弘傑即王俊暉
人
一、㈠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王弘傑即王俊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件附表1編號1至15、17、19至22所示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王弘傑即王俊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
仟元,及如附件附表1編號16、18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慶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王弘傑即王俊暉發支
付命令,惟查,票號PT0136335、PT0136329之二紙支票發票
日分別為106年6月2日、106年6月10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
示日均為106年6月21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
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二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
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2紙支票,對於發票
人以外前手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其
聲請此2紙支票對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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