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6年度,58號
TNEV,96,南簡聲,58,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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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傅憲裕即永裕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22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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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