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胡耿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7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30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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