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胡耿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7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
仟伍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
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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