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322號
TNEV,96,南小,322,2007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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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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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