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7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前於92年1 月10日以「散熱鰭片組合結構」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 及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3 月3 日(95)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5201591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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