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79號
TCDV,106,司促,18679,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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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9號
債 權 人 王隆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皮寶鈞之繼承人、王麗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姓名、住所地址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表明本件請求標的及請求金額。
  ㈢陳報本件原因事實。
  ㈣提出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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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