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791號
TPBA,95,訴,2791,2007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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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91號
原   告 廣福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2年 12月31日以「太武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7類之白蘭地酒、藥酒、 五加皮酒、葡萄酒、威士忌酒、啤酒、麥酒、清酒等商品, 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 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645619號商標。專用 期間自83年6 月16日至93年6 月15日止,並申准自92年6 月 16日起移轉註冊予實惠股份有限公司,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 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系爭商標權復於93年4 月8 日經被告 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再由原告於93年4 月19日申准延展註 冊至103 年6 月5 日。嗣參加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3年12月27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依現行商標 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以95年1 月23日中台評字第9304 34號商標評定書,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為「第645619號 『太武山』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95年6 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7053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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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福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