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542號
TPBA,95,訴,2542,2007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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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542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3日以「散熱片接 合結構改良(第3 案)」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 98條第2 項之規定、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 年1 月26日(94)智專三(二)04074 字第09520064710 號 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95年6 月12日經訴字第0950616965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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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