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62號
TCDV,106,司促,1866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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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62號
債 權 人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鉅元科技有限公司」訂購連接器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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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