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 權 人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王振揚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王振揚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釋明對其請求
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並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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