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債 權 人 曾憲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修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提出債權人代償之釋明資料,並陳報代償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