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30號
TCDV,106,司促,18630,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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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債 權 人 曾憲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修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提出債權人代償之釋明資料,並陳報代償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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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