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
債 權 人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元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法定代理人張睿洋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支付命令訴訟標的金額99,218元
和請求金額135,363元不符)
㈢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利率為何?(如無約定利率,
應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㈣陳報吳元昌以539-J5及142-J6兩台計程車靠行之相關釋明
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吳元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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