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2號
債 權 人 王學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簽發」民國104年12月間承包裝
潢工程新臺幣「227,6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陳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