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45號
TCDV,106,司促,1844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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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少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少鋐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05年1月10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6月1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147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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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