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8343號
TPEV,96,北簡,18343,200704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8343號
原   告 永得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嬴兆企業有限公司、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 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 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 朗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 年4月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
永得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