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40號
TCDV,106,司促,18440,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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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朱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秀玲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
     109年10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
     分之8.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4月16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227,46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
     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
     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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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