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4997號
TPEV,96,北簡,14997,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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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4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欠款 ,惟查,乙○○○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 前即 95年9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乙○○○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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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