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92號
債 權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永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若以匯票繳費,受
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各7紙(證物原本發還,請自行附
具證物影本到院)。
㈢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並查報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
㈣查報票號5065678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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