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92號
TCDV,106,司促,18292,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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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92號
債 權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永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若以匯票繳費,受
   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各7紙(證物原本發還,請自行附
   具證物影本到院)。
  ㈢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並查報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
  ㈣查報票號5065678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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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