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9號
債 權 人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聲請人與具狀人不符)
。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附表付款人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並列發票人
為何?
㈣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林瑞基是否有誤?(因附件支票影
本發票人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基僅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㈤請確認支票號碼KD0111300、AK0988748、AK0988749、
AK098875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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