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39號
TCDV,106,司促,18139,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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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林詠聖
債 務 人 廖荷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詠聖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廖荷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1,54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51,86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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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