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宥橙即黃志翰
債 務 人 黃峻褶
債 務 人 葉芮安即葉樹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宥橙即黃志翰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債務
人黃峻褶、葉芮安即葉樹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60,000元整,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宥橙即黃志翰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04月0
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7,158元
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峻褶、葉芮安即葉樹芳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
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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