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23號
TCDV,106,司促,18123,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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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怡佳
債 務 人 鄭裕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鄭怡佳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鄭裕薺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12
   5,00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
   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鄭怡佳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25,002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裕薺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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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