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3374號
TCEV,95,中簡,3374,2007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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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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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